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

清醒面对“原始股”

我们通常所说的“原始股”,一般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所发行的股份。我国《公司法》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,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既可按面值认购、也可溢价认购,但通常按面值认购,一旦流通即

可给原始股东带来丰厚利润,因此“原始股”成为了市场上证券期货违法、犯罪行为的“面具”,投资者尚需对“原始股”留一分清醒,因为我国法律、法规对“原始股”的转让有着严格规定。


1、原始股的发行


根据《公司法》第七十四条,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,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。发起设立是指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。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

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。由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,社会上出售的所谓“原始股”通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。


根据《公司法》第八十四条、第八十九条和第九十条分别规定,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,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,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,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;发起人

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,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,签订承销协议;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,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。同时,《证券法》第十一条规定,公开发行股票,必须依照《公司法》规

定的条件,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。因此,购买“原始股”时,一定要慎之又慎,关注其相关批文是否齐全、程序是否合法。


例如,个别地区在股份公司设立的审批程序上是先批准立项,企业募集股份后履行正式审批手续,客观上给企业“乱发股票、虚设股本、再以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作招牌转让股份”提供了可乘之机。若投资者

能对“原始股”保持一分清醒,则可发现其募集股份时相关的批文、募资程序明显违反《公司法》、《证券法》规定,也就不会被其描绘的“蓝图”诱惑。进而分析,如果股份公司以私募之名对非特定的群体进行

融资,则有非法融资之嫌。投资者理应拒绝并举报。


 2、原始股的转让

 

《公司法》规定,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票为记名股票,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。三年之后的转让应该在规定的证券交易场所之内进行,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。对社

会公众发行的股票,可以为记名股票,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。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则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转让。目前一些违规的股权交易大多数是以投资咨询公司的名义进行的,投资咨询机构并没有代理

买卖股权的资质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